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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关于开征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17
摘要:各市、县物价局、计委(计经委)、财政局、交通局:  沪宁高速公路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地方利国内外贷款等自筹方式兴建的我省第一条全封闭

各市、县物价局、计委(计经委)、财政局、交通局:
  沪宁高速公路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地方利国内外贷款等自筹方式兴建的我省第一条全封闭、全立交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全长258.46公里,其中镇江一级公路专用线10.25公里。根据原国家物价局、交通部、财政部《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通行费规定》[(88)交公路字28号]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设站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批复》(苏政复[1996]74号)的精神,决定对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下同)开征车辆通行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准许通过沪宁高速公路的车辆,除军车外一律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站点设置
  沪宁高速公路收费采用封闭式出口一次收费,全路为一个总站,“一站多点”,全线设南京、花桥两个主线收费站(点),镇江一个支线收费站(点)和十七个匝道收费站(点)。
  三、收费标准
  1、车辆通行费,货车一律按车辆的载重吨位(不分空车、重车)计收;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核定的自重吨位计收。客车按核定的载客客位计收(无核定载客客位或客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客车计收)。
  2、收费标准(见下表)
  四、收费管理
  1、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对车辆通行费实行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纳税。沿线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京五市管理处为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市收费站(点)的管理。
  2、车辆通行费按里程、车型计费。缴费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入口时,收费员根据车型发给通行卡。通过出口时,司机应主动将通行卡交给收费员,经收费员核对无误后,按车辆行驶里程经计算机在收费票据上打印出金额,由收费员按打印的票据金额实施收费。车辆通行费尾数以伍元为单位,实行二舍八入,三、七作五。
  3、各收费站(点)必须按日将收费收入全额汇缴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对收取的通行费严禁坐支、挪用、截留,违者按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4、收费票据是由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印制和管理,并套印税务部门税务监制章。
  5、车辆通行卡是计算车辆通行费的依据,司机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一律按全程计收通行费。
  6、加强对车辆通行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按年度将车辆通行费的征收、使用情况向省有关部门报告,接受物价、财政、审计、计划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苏省收费管理规定》(苏政发[1998]72号),宁沪高速公司收费许可证,由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向省物价部门申请办理。
  六、违章处理
  1、凡不按规定缴费的车辆,一律不准通行。强行通行者,按应缴费额的十倍加收通行费。
  2、偷、漏通行费的车辆,一经查出,除补交应交的通行费,按宁沪高速公路江苏段全程收费额的一倍加收通行费。相向行驶的车辆中途互换通行卡者,按全程通行费的二倍加收通行费。
  3、凡涂改或使用过期作废票据者,除补交应交的通行费外,按应缴费额的五倍加收通行费。
  七、本通知由江苏省物价局、计经委、财政厅、交通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从1996年9月1日起试行,1996年9月15日正式通车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