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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江苏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3-12-17
摘要:各市交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江苏省交通厅、*厅《关于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

各市交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江苏省交通厅、*厅《关于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的通告》,全面实施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现印发《江苏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实施办法》,希遵照执行。
  一、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宣传工作。各级交通、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结合“交通安全与运输市场管理年”活动和当地实际,通过新闻媒体、印制宣传品、标语及口头等形式,向汽车生产企业、运输企业以及运输业户广泛宣传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可编写一些通俗易懂的读物,向社会广泛宣传。使汽车生产(改装)企业、运输企业和个人,都能了解规定,自觉规范公路运输行为,自觉执行管理规定,增强规定运输的自觉性。
  二、执法主体与执法人员。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管理,具体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路政执法人员负责实施。
  三、组织人员培训。对担负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路政执法人员,必须经省公路局组织的超限运输管理法规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从事超限运输管理工作。
  四、实施对超限运输车辆管理的单位和人员,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检测前必须做好下列准备:
  1、选择对超限车辆实施检测的场地。不得同时引导3辆以上车辆检测。
  2、卸货场地。(按2号令规定应卸货)
  3、夜间照明。
  五、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向违法超限运输承运人作出行政处罚和收取损坏公路赔偿费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主动申请输超限运输或虽已持有超限运输《通行证》的承运人,如其实际装运吨已超过申报吨位或《通行证》记载吨位,均应责令承运人卸载至符合标准后,方可行驶公路,并不得签发超限运输《通行证》(指超长、超宽、超高)的车辆应予以放行。
  2、检查中对已向公路管理机构申报并持有超限《通行证》(指超长、超宽、超高)的车辆应予放行。
  3、对未按规定事先申报,在检测地被查的超限车辆,可同时向承运人作出行政处罚和收取赔偿费。
  4、凡超限车辆装运可解体货物,应责令车(货)主卸货,不得继续超限运输。卸货地点可事先联系当地就近货站或仓库作为卸货地,被卸货物的堆存费及卸、装货物的费用由车(货)主与货站或仓库结算,路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
  5、在检查中对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超限车辆和虽持有公路管理机构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但车货总重超过《通行证》记载的超限运输车辆,应作出行政处罚,具体操作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对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按省财政厅、物价局联合文件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向承运人收取已途经的公路损坏赔(补)偿费,并令其卸载后方可继续行驶。
  六、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实施办法,规范我省的超限运输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九日